法院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債權人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,
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,即使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,
亦不停止執行。又債權人收受法院裁定後,須在 30 日內聲請執行,
如超過 30 日,即不得聲請執行,如債權人仍欲假扣押債務人財產,
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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