覺得法官聽不懂我的說明,我不服裁判
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裁判不服,可否上訴(抗告)最高法院?
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,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,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,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(最高法院),未逾此金額,不得上訴第三審。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,可知能否上訴(抗告)。
1.得上訴(抗告):應於收受判決正本20日內或裁定正本10日內,向原裁判之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。
2.不得上訴(抗告):法院裁判當天,案件即確定;如對該確定裁判不服,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以資救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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