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協商達成,有助於減輕判決
協商程序
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,只要起訴或聲請處
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
案件,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,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
判決處刑前,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
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,經雙方達成合意,而且被告也認罪,就由
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,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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