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欠債各自負責
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,其主要差異如下:
一、管理權:
修法後:夫妻各自管理。
二、債務清償責任:
修法後: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。
三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:
修法後: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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