疑心病的太太,無故破壞我的電腦-妨害電腦使用

「破壞電磁紀錄罪」。這法條全文是這樣規定的:「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由法條的內容來分析,構成這法條的犯罪要件是「無故」 :

無故這兩個字在法律上的含義,通常有三種說法:

第一  是無權;第二  是不法;第三  是無正當理由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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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實務上則認為「無正當理由」或者是「無正當原因」便是所謂「無故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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