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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傷害
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,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,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,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,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,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,所以大家為生存,就應守法,使社會井然有序,生活安康。
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,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,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,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,共有一八0三件,如深入了解分析,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,其比例不低,為使少年能知法,進而崇法、守法,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,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。
壹、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
重傷罪
重傷罪因基於重傷之故意而使人受重傷,例如:
1、以石灰潑灑他人雙目,使之失明。
2、以硫酸澆人面部,使之變更容貌。
3、以小刀刺傷人面部。
4、用刀將人之左腿切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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